《中国绘画艺术史》导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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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有确定的实用功利目的的。拿物质生产来说,仅只是为了达到满足人们自身的生存需求目的而产生的,物质生产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消费。马克思说过:“使用价值只对使用价值,只在消费的过程中实现。而广之,艺术品的创造目的也仅是为了精神性的“消费”而已。因此,任何形式,种类、风格,或不同用途的艺术品,也一概都具有实用的社会功利价值—无论是为了政治、宗教内容的宣传教育、或是纯粹为了“美”的欣赏娱悦,,本质上没有差别,都具有人类的精神性消费的“价值”,都是同一种社会性的实用功利目的具体实现—“赏悦”和“宣教”本不是水火不能相容的对立之物。例如在清代宫廷中,特别是康熙和乾隆,极喜装点宫苑的花鸟、山水等“赏悦绘画,甚至欣赏王原祁、张宗苍等人的“半抽象”的文人山水画;但也从未偏废其一些具有“宣教”功能的艺术,王翬亦曾参与制作《康熙南巡图》,郎世宁等人画了不少诸如《乾隆平定西域战图》等,以及焦秉贞画的《历朝圣后故事图》等。队于“宣教”和“赏悦”两者,历史上也未出现过像今天的某些人那样肯定其中之一就必须排除异己的偏狭心胸和态度。 再从人类历史的进化阶梯的角度来看,艺术活动总是逐步地趋向丰富和完善,也就是说,无论从艺术的内容或形式两方面来说,总是经过历史发展过程,从低级向高级阶段的演化,逐步地实现它的内在美学本性。就拿原始人的最初的艺术品来看,恐怕并不是想我们现代人那样为了单纯的“审美欣赏”目的而去创作的。研究原始艺术的德国美学家格罗塞(E.grosse)在他的经典之作《艺术的起源》中认为原始画大都是:“铭刻字形、产业标记、部落徽章等,并没有纯粹的审美意义。”进入到人类历史的文明阶段,艺术(绘画)才进一步脱离了低级的原始实用性质,达到更高一级的实用性质—绘画(艺术)常常用来表述一些宗教(神话)和政治的内容,达到一种“宣教”的社会功利的实用目的,这在中西艺术史的古代时期(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均是如此。再进一步,才出现纯粹为了精神性的享用(审美赏悦)的高级艺术活动。(在欧洲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以后,中国则在封建社会的成熟阶段)。这才充分体现绘画艺术的审美本性,这也是经过极其艰苦的历史进化过程才得以实现的高级实用阶段。但是缺乏历史主义眼光的人却看不到各个历史阶段之间的进化阶梯关系,从而错误地认为唯有为“宣教”目的的艺术才有社会实用功利意义,而“审美赏悦”则是所谓“为艺术而艺术”的无用之物。更为荒唐的是,有些人往往把这高雅艺术看作仅限于阶级社会中的某些“有闲阶级”的专用品,仅供“玩赏”的“安逸享乐”、“逃避现实”或“颓废没落”的心理和行为。在他们看来,这种“唯美主义”的、“为艺术而艺术”的所谓“纯艺术”,在社会主义时代当然不许存在,劳动人民更不配享用,对他们只须耳提面命加以“教导”。这种观念之荒唐,正如“四人帮”曾宣称社会主义只需长草而劳动人民只配吃窝头一样,两者实有异曲同工之妙。概而言之,一切艺术(绘画)活动都具有实用的社会功利性—或谓之“服务”。把某些以“赏悦”为目的的艺术品称为“没有社会功用”、“为艺术而艺术”、“唯美主义”的“纯艺术”,原本是过去历史上一些缺乏理论思维能力的艺术家所发明,是一些极不科学的糊涂概念,故今天必须彻底摒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