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哲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

 

  最近看到一本新出版的《艺术概论》(王宏建主编,文化艺术出版社2002版),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有人认为,“艺术美是美的创造性的反应形态,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这是搞错了范畴,也混淆了“艺术”和“艺术美”两个不同的概念。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不等于说,艺术作品所体现出来的美也是社会意识形态。正如哲学是社会意识形态,但不能说哲学所揭示出来的客观真理也是社会意识形态。我们这里强调艺术美的客观性,并不是否定在艺术接受与艺术欣赏中审美主体的创造性,而是为了分清审美关系中的主客体,这样有助于欣赏者培养起正当的审美观念和审美感知力,从而进行真正的审美活动。作为审美对象和审美客体的艺术作品,应该而且能够“创造出懂得艺术和具有审美能力的大众”。(《艺术概论》86页)

作者认为,“艺术”和“艺术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不等于说,艺术作品所体现出来的美也是社会意识形态”,很明显,这里的“艺术美”就是指“艺术作品”,它们不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正如哲学是社会意识形态,但不能说哲学所揭示出来的客观真理也是社会意识形态”,这句话的两个分句里都用了“哲学”这个概念,前一个分句里的“哲学”相当于“艺术”这个范畴,也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而后一个分句里的“哲学”,从作者的分类来看,应该属于“艺术美”“艺术作品”这一类范畴,也就是指哲学著作,应属于客观物质的社会存在。

  显然,作者是把“艺术美”、“艺术作品”、“哲学著作”等都归结为社会物质存在的范畴,以此推类,政治著作、法律著作、伦理著作、宗教著作及其制度条文等也都应该属于社会物质存在的范畴,那么,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意识形态”还存在吗?

  作者在这里是混淆了一般意义上的存在和哲学意义上的“存在”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20世纪五、六十年代曾发生过一场美学论争,有人说:“作为意识形态的艺术,在反映社会基础和社会现实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它是‘主观的’东西;但作为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认识成果可以说它是‘主客观的统一’(人们任何正确认识、意识在这意义上都可以说是主客观的统一);但是作为美感的对象、作为美,它却又必须说是客观的,即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的社会存在。《红楼梦》、《富春山居图》、《第九交响乐》,一经创造出来,它的美就已是一个客观物质的社会存在,不管你会不会或能不能欣赏它。”(李泽厚《美学论集》72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对此,朱光潜先生写了一篇批驳的文章,题为《“见物不见人”的美学》,他说:“一切发生过的事物都是存在过的事物。决定意识的物质世界,决定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固然是存在,一般意识与社会意识形态也未尝不是存在,分别在于前一种是第一性的,后一种是第二性的。”(《朱光潜美学文学论文选集》295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人所共知,哲学上的“第一性”和“第二性”就是指的“存在”和“意识”,前者是客观物质的社会存在,后者却是物态化的社会意识形态;一个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另一个却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艺术”和“艺术美”是同一范畴内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艺术”是艺术论中所运用的概念,“艺术美”是美学中所运用的概念(因为美学中除了有第二性的艺术美之外,还有第一性的现实美)。因为只有真正弄清楚了第一性的美和第二性的美,才能真正“分清审美关系中的主客体”,从而在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其能动作用。

  笔者曾因为有人混淆了人类社会的两类生产和两类产品,写下了一篇拙文《对一个老而又老的命题的驳正》(《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2第5期)其中有这样一段话:“人类社会的生产基本有两类:一类是物质生产,一类是精神生产;两类生产也就产生两类对应关系。主体与客体通过物质实践为中介创造出人类生存所需要的物质产品,社会美、自然美就包含其中;主观和客观通过精神实践为中介创造出人类精神所需要的精神产品,艺术美就包含其中。”所谓“审美主体”,应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普通民众,另一部分是艺术家;所谓“审美客体”,一部分是现实美(自然美和社会美),另一部分则是艺术作品。这样,审美中的主客体关系就有了三个层面:一个是一般民众和现实美及艺术美的关系,这属于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欣赏关系;另一个是艺术家和艺术作品的关系,最终创作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里的艺术作品;再一个是物质生产者或一般民众和物质产品的关系,他们面对的或生产或购买的属于社会存在领域的物质产品。前两种关系都应该属于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问题,而后一种关系,则应该属于社会物质存在领域里的问题。弄清楚这几种关系,对如何培养人,如何创作精神产品,如何创造物质产品,都是十分重要的。

  容易被忽视的,往往是第三类的对应关系,由于面对的是物质产品,人们往往只注意它的功利价值,而不注意它的审美价值。其实,在当今社会,物质产品的简洁与功能的统一、材料与结构的合理以及功用与包装的协调等等,都是现代功能主义美学必须遵循的原则。今天的物质产品,如果失去了它的审美价值,它的使用价值也就很难实现。那么,生产者的素质就显得十分重要,道理很简单,一个具有很高审美素质的物质产品生产者,他就会生产出具有实用价值和审美相统一的产品。笔者多次运用过杨振宁先生对新华社记者说的一段话,他说:日本国民有一种在“质量”上发现很高价值的精神结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美学和鉴赏力。这样一种价值观,可以说是日本产品质量高、日本经济获得成功的秘诀。(《人民日报》1989年11月29日)如果我们弄清楚了当今人类社会的两种生产所产生的多种对应关系,那么,我们就能生产出满足人们多层次需要的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这不仅涉及到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这样一句经典(有人认为马克思的这句话只是指艺术创作,参见拙文),而且关系到人类如何把握好这两种生产,创造出一个现代化的、高水平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把握好这两类生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现代社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就是现代两种生产的必然结果。两类文明既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一面,又有各自独立、本质差异的特点 ;现代社会既要发展具有当今客观经济基础特点的精神产品(其中包括艺术产品),又要发展具有现代精神价值(特别是艺术价值)的物质产品。只有具有了这样丰富的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通过精神和物质的实践活动,才可能培养出现代的“懂得艺术和具有审美能力的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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